灌云县人民医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我院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院的服务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医院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及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 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的信息公开包括社会公开信息与院内公 开信息。
社会公开信息分为资质类和服务类两类信息。资质类信 息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政府部门指定的,带 有强制性公开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以及通过许可、 审批、备案、评审等取得的相关资质信息;服务类信息是指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公众需要或关注的服务信息。
院内公开信息是指根据规定医院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开 的信息,包括三重一大事项、业务管理、职工权益及医院廉 政建设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 辅的方式。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医院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服务情况,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社会公开信息
1.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2. 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3.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
程及须知等;
4. 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5.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6.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7.招标采购信息;
8.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9.咨询及投诉方式;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院内公开信息
1.有关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含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2.重要人事任免;
3.重要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5.主要管理制度;
6.医疗质量与安全信息;
7.临床、医技科室的诊疗、护理常规;
8.重点部门的工作流程(人事、财务、设备、药剂科等
重点科室);
9.应急方案;
10. 药事管理的有关事项;
11.药物、耗材使用监控结果;
12.财务管理经营情况;
13.职工权益相关事项;
14.公开人事管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 医院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 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医务人员因卫生行政部门等安排,参加评审、调查、鉴 定等活动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本人不同意公开 其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公开。
第八条医院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将社会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 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 触摸屏 ;
(二)咨询台、服务台;
(三)人员岗位标识;
(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构门户网站;
(五)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
(六)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七)咨询服务电话;
(八)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九)发放告病人书、医患关系合约、病人满意度调查表;
(十)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医院院内公开信息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 协调、监督作用,可以采用院务公开栏、院内局域网、医院 网站、党政联席会、周会、职工座谈会、征求意见表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适时公开医院信用信息,不定期通过官网等
渠道公布医师等被服务对象的信用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根 据要求于指定载体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积极接 受社会监督,推动落实医疗卫生行业失信黑名单和守信红名 单,弘扬守信光荣、失信惩戒的良好社会风气。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责任与程序
第十二条 院行政办公室为医院信息公开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院的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有:
(1)制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年度督查计划;
(2)组织信息公开相关教育和培训;
(3)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4)督促落实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
(5)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行政办公室、门诊部、医务科、医保办、财务科等责任部门是相关信息公开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 部门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公开内容的真 实性、公开媒介的正确性等承担主要责任,对本部门公开信 息由部门信息管理员进行日常管理与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记录。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责任部门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后,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 的除外。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社会申请人或院内职工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网站留言、电话咨询等方式向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应该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如果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应该通过电话确认。
相关责任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对申请公开的信
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并根据以下形式给予 答复或提供信息。
1.申请信息属于保密范围的,应于审查完毕之日起15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请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的,应于审查完毕之日起15
工作日内发布信息,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 径;
3.不属于本院所能提供的范围的,应该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的拥有单位应该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具 体联系方式;
4.存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人信息不清楚、申请材料 不全面等情况的,应该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改正或 者补正,申请人拒绝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5.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提出的获取同一信息的申请,医 院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该告知申请人, 不重复处理。
6.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信息与自身利益无关的,可以不 予提供。
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责任部门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要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医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 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 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 能提供的,应当告知无法提供的理由。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医院的咨询窗 口获取医疗服务信息,医院提供复制、复印、邮寄等服务的可以收费,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发扬 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开内容全面、真实有效性。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信息公开目录内容,不搞形式主义,内容真实可靠,有实效性。
(二)公开载体合法合规性。信息公开形式应该包括院 内公开场所、各类会议、电子媒介、新闻媒体、座谈会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